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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

来源: 2020-05-10 19:11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 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 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资产的情形)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所转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实际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 转移获得的服务资产的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 允价值

【例14-24] 2x1741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1。年期公司债券出售 给丙公司,经协商出售价格为311万元人民币,2x16年12月31日该债券公允价值为 310万元人民币。该债券于2x16年1月1日发行,甲公司持有该债券时将其分类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面值(取得成本)为300万元人 民币。

本例中,假设甲公司和丙公司在出售协议中约定,出售后该公司债券发生的所有损 失均由丙公司自行承担,甲公司已将债券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丙公司, 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借:利息支出1 75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 750

(4) 2x18年7月1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01 750

贷:银行存款201 750

该笔国债与该笔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应抵销;该笔国债确认的收 益,与该笔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在利润表中不应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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