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 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 一天。例如,甲上市公司决定于2x17年3月22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2x17年4月1日(即下一个季度会计期间的期初);乙上市公司决定于 2x17年10月15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贝憧分类日为2x18年1月1日。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的情形。该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够 向外部各方证实。因此,只有当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对其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例如 当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某一业务线时),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才会发生变更。例 如,某银行决定终止其零售抵押贷款业务,该业务线不再接受新业务,并且该银行正在 积极寻求出售其抵押贷款组合,则该银行管理其零售抵押贷款的业务模式发生了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必须在重分类日之前生效。例如,银行决定于2x17 年10月15日终止其零售抵押贷款业务,并在2x18年1月1日对所有受影响的金融资产 进行重分类。在2x17年10月15日之后,其不应开展新的零售抵押贷款业务,或另外从 事与之前零售抵押贷款业务模式相同的活动。
【例14-3]甲公司持有拟在短期内出售的某商业贷款组合。甲公司近期收购了一家 资产管理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持有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甲公司决定,对该商业贷款组合的持有不再以出售为目标,而是将该组合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的其他贷款一起管理,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甲公司管理该商业贷款组合 的业务模式发生了变更。
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1. 企业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企业即使在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改变对特定资产的持有意图,也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2. 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
3. 金融资产在企业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没有发生变更,而金融资产的条 款发生变更但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不允许重分类。如果金融资产条款发生变更导致金融 资产终止确认的,不涉及重分类问题,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变更后 的条款确认_项新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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