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文职招聘考试高分医学类法规速记:关于医疗机构执业标准原则的介绍
一、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二、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义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三、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主动公开医疗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
五、积极救治患者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六、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七、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八、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九、按收费标准收取医疗医疗费用
十、切实做好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
十一、合理配置大型医疗设备
十二、正确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广告审查手续。
十三、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以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十四、认真接待患者投诉
医疗机构应该及时处理投诉事件。
十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