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文职招聘考试高分医学类法规速记:设立医疗机构的流程
一、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在执业活动中,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二、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三、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主动公开医疗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五、积极救治患者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七、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八、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医疗机构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九、按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切实做好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十一、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未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不得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者进口注册证。严禁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十二、正确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
十三、认真接待患者投诉
医院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
十四、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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