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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西汉中期汉武帝

来源: 2017-08-24 23:17

 西汉中期汉武帝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

    经过汉初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到公元前一四O年汉武帝即位以后,西汉王朝达到了空前繁荣的阶段。汉武帝刘彻在位五十四年(公元前140年一一一前87年),从时间看占了整个西汉一代的四分之一,而且正当最繁荣强盛的时期。这段时间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很重要的时代,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都很值得注意。汉武帝继承文景之治造成的富强国势和安定政局,对内加强皇权巩固统一,对外开疆拓土宣扬国威,是完成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大帝国的重要历史人物。从考古材料可以看出,西汉初六七十年间,物质文化面貌基本上还保存着战国时期的分裂状态,武帝以后,地方性急剧消失,民族融合加强,统一的文化才得到迅速发展.事实证明,中国真正的统一是到汉武帝以后才完全确立的,这对祖国历史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影响极为深远。汉武帝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1、继续打击地方割剧势力  
   推恩令:汉武帝于公元前一二七年(元朔二年)采纳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由娟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都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作为侯国。“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汉书》卷六《武帝纪》)。把大的王国分为好几个小侯国,西汉一代王子侯计四百零八人,大都是在汉武帝行“推恩令”时分封的。从此“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史记》卷一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封国越分越小,势力大为削弱。这样作,看起来是皇帝给予诸玉子弟的特殊恩宽,让他们无功也得封侯,皆大欢喜。实际上却分割了王国疆土,使其不需明令削夺而自然解体;因为一旦建立侯国,便成为由汉王朝郡县直接管理的区域了。武帝采纳了这个被称为“推恩令”的巧妙办法,用和平手段实现了贾谊、晁错以来尊崇皇权裁抑王国的夙愿。
   左官律:后来,汉武帝又“作左宫之律,设附益之法”(《汉书》卷一四《诸侯王表》)。“左官律”规定,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玉网罗人才,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
   “附益法”严禁封国的官吏与诸侯王串通一气,结党营私,以达到孤立诸侯玉的目的。公元前一一二年〈元鼎五年〉,汉武帝以诸侯玉所献助祭的“酣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为借口,夺爵、削地者达一百零六人,占当时列候的半数。至此,王、侯二等封爵制度虽然还存在,但所封五、侯只能“衣食租税”,不得过问封国的事,封土而不治民。而且此后即使是新鼓皇子为王,最大的也不过十多个城,同样也只是收取租税,不得参与政务,一切事情由中央任命的官员处理。虽然还保留着王国的名称,实质上和郡县一样,士民已不再臣属和尊崇国,国主也就和普通大富翁差不多了。这样才最后解决了皇帝同王国的矛盾,使中央集权体制全面巩固下来,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的局面。
2、打击地方豪强。
   西汉前期,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地豪强势力大为膨胀。他们利用封建宗法关系,结成强宗大姓,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兼并土地,横行乡里,独霸一方。对于这种地方豪强势力,汉武帝采取了限制和打击的政策,一方面继续推行汉初以来迁徙豪强的办法,把他们迁到关中,置于中央政府控制之下,“内实京师,外销奸猾”,做到“不诛而害除”;(《汉书》卷六四《主父偃传》)另一方面利用以严酷著称的官吏诛杀豪强。例如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干余家,……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公元前-O六年(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州)派刺史一人,于每年秋天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监督郡国,第一条就是对“强宗豪右”的限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更有效地管理广大国土,武帝把天下郡国划分成十三个州部。州部作为监察单位各包括五至十个郡、国,各派遣刺史一人代表中央监察所辖区域内诸郡、国。刺史不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专门检察各地豪强地主违法乱纪活动,地方长官郡守、国相等人的贪污暴虐营私舞弊行为,以维护中央政令的贯彻执行。刺史只是相当于县长品级的小官,却负责监督郡守品级的方面大员。经他考查认为优秀的地方长官可推荐到中央任九卿,认为恶劣的即可罢免。职权重大,升迁迅速,是代表皇帝监督地方官员的得力干将,很有助于中央对全国各地区的控制。同时,由于刺史品级不高,又不管日常政务,就使州部只是一个监察区域而不会形成一级新的地方行政组织,从而防止它权力膨胀以致发展为新的独立王国。所以,刺史的确是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有效措施。
   通过上述措施,地方豪强势力受到了一定的打击,有的甚至倾家荡产。此后,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加强了。
3、加强中央集权
   汉初丞相都是开国功臣或皇亲国戚,权力很大。比如窦太后提出皇后兄王信可以封侯,景帝却说,这事得同丞相商议。而丞相周亚夫认为,按照传统制度无功不得封侯,皇后的哥哥也不能例外,景帝只好作罢。朝中群臣甚至象内史(首都市长)这样的高宫,丞相认为有过失的可以先斩后奏。在同皇帝商量国事时,丞相的意见也备受尊重,一般都是照准的,推荐官员甚至一出仕就可充任卿郡守品级的大武帝逐步改变这种状况,适逢这时功臣元老也大都去世,正好方便他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如象年轻时因家贫曾在海边牧猪的公孙弘,后来诵读儒书,被举为“贤良文学”到长安参加考试,武帝亲自评为第一,几年中便升任丞相并且封侯。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提高皇权,采取了限制丞相权力的措施。他亲自过问一切政务,令卿不通过丞相直接向他奏事。与此同时,还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待从和助手,替他出谋划策,发号施令。这样,在朝宫中有了中朝”(或称内朝)和外朝之分。由尚书、中书、待中等组成的“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宫,逐渐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了。中外朝的形成,显示了统治权力的高度集中。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扩大西汉王朝的统治基础,汉武帝颁行了一套新的选用宫吏制度,注意选拔入才,充实官僚机构。
   汉初,官吏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故景帝以前,有“吏多军功”(《汉书》卷五《景帝纪》)之语;二是选自郎,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即、郎中、议郎等。郎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地方官有额,即可由郎中选用,所以董仲舒说“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军功地主到武帝时已经没落(参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郎官多出自“任子”(二千石以上宫任职满三年,可举子弟一人为郎,称“任子”)或“资选”(非有市籍的商人,家资满十万,文帝时减为四万,可任郎官或做一般官吏),难于选拔到真正的人才,因此,汉武帝即位后,除沿用上述制度外,又建立了新的选拔宫吏的制度:
   其一为察举制。汉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形成正式制度,汉武帝时始以明文规定下来,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不久,又规定依人口的数量、按比例进行选举,取消了资产的限制。这样使察举制逐渐完善起来。
   其二为“征召”之制,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由汉武帝召见,确有才能,即授予官职。与此相配合的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天下吏民上书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长,授以官职。
   其三,博士弟子,考试成绩优异者,也可入仕。公元前一二四年(元朔五年),汉武帝采纳公孙弘的建议,为五经博士置弟子员,每年考试,凡能通一经以上者,可补文学掌故的官缺,成绩得甲等者并为郎。汉武帝通过这些措施,选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史称“汉之得人,于兹为盛”(《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从而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了封建统治机构。
   汉武帝在广开仕途的同时,又采取措施,加强了地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军队和法律。在中央的常备军中,增设八校尉,隶属北军;增设期门军、羽林军,隶属南军;此外,又增设楼船(水军)等军种。军队的加强,使中央集权有了更坚强的支柱,同时也加强了对外作战和对内镇压的力量。在汉武帝时期,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律更为严密烦苛,律令多至“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干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法律条文如此烦苛,表明封建专制主义对人民统治的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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