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恢复发展生产的措施
东汉初年,由于经历了长期以来的频繁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土地荒芜,饿莩遍地,人口锐减,农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封建政府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为了尽快摆脱这种困顿局面,使社会生产得到恢复与发展,刘秀采取了以下各项措施:
1、释放奴婢
奴婢问题是西汉中、后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为了遏止奴婢问题的恶性发展,使封建政府控制更多的劳动力,增加赋税收入,也为了在消灭割据势力的斗争中争取群众,尽快统一中国,建武二年(公元26年)到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中,先后6次下达释放奴婢和3次禁止虐杀奴婢的诏令。释放奴婢的范围包括:
自王莽以来因贫困而嫁妻卖子者;
王莽时因故沦为奴婢者;
王莽以来在青、徐、凉、益州等地被人掠为奴者。
凡有违抗命令而不解放奴婢者,按西汉的“卖人法”或“略人法”治罪。禁止虐杀奴婢包括:
杀奴婢者不能减罪;
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残害奴婢的按法律治罪等。
尽管刘秀释放奴婢和改善奴婢地位的诏令有很大局限性,如只释放他的政敌所统治的青、凉、益州的奴婢等,但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把奴婢从豪族地主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奴隶制残余势力,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社会劳动力,缓和了阶级矛盾,对封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2、减免租税和安辑流民
东汉初年,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封建政府采取减免租税的办法,鼓励农业生产。刘秀即位之初即在田租方面实行十一之税,不久又恢复西汉以来三十税一的旧制。减免租税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奖励生育,繁殖人口,使田地上有更多的劳动力,封建政府还颁布诏令,凡人有生儿育女者,免1-3年算赋。
流民问题是东汉一代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东汉初年始,豪强地主就疯狂地掠夺农民的土地,致使大批农民丧失土地,一部分投向豪强地主的大田庄,成为依附农民;另一部分则成为流离失所的流民。流民的存在影响了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此,东汉政府采取了以下对策:
其一,通过赐爵来稳定自耕农民的社会地位。如在建武三十年(公元54年),刘秀宣布“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已流亡者,只要重归故土或就地定居,向政府登记户口的给予赐爵一级的优待,通过赐爵来防止人民流亡;
其二,“假民公田”,政府把国有的荒地、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亡农民进行生产,称为“假民公田”,假田在头三、五年内不收租税,甚至国家还贷给种子、粮食和农具予以支持。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就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
其三,通过赈济和减刑戍边来安置流民。东汉一代是历史上赈济贫民最多的朝代,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小恩小惠来消弭社会上不稳定因素,安辑大批的流民。为安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刘秀在东汉初就免刑徒为庶民,这一措施被后来的东汉统治者继承了下来,成为规章。
通过以上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逐渐发展起来。
3、裁减机构 东汉初年,人口锐减,较之西汉末,户口才十之二、三,而统治机构却和过去一样庞大。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建武六年(公元30年)下令,裁并郡县,省减吏员。这年裁并了400多个县,约占东汉当时实际控制县数的1/3,又“吏职减损,十置其一”(《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大约减少大小官员数万人。建武七年二月,刘秀又大量复员军队,使大批劳动力回到农业生产上去。刘秀根据当时情况,精兵简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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