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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唐太宗统治时期

来源: 2017-08-25 10:20

 李世民在位23年,次年改元贞观。

   唐代制度沿袭隋朝,武德时已开始整顿,但真正完善是贞观年间。故把唐代制度放在太宗时期来讲。
(一)政治制度
1、中央和地方机构
中央——三省六部正式确立,与隋相同。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宰相和政事堂制度。三省长官为宰相,定员尚书令1人、门下省侍中2人,中书令2人,同时还加一些资历浅的官员,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便位同宰相。共议国事、设政事堂。实质是“群相”制,没限额,分割相权。
地方仍为州县二级。按人口多少,地位轻重分九级:
州分七等:辅、雄、望、紧、上、中、下
县分八等:赤、畿、望、紧、上、中、中下、下
    玄宗一度改州为郡。另有府,与州同级,有特殊政治意义处,主要是两京:洛阳称河南府,长安称京北府。
    羁縻州。边疆民族地区设置、笼洛、控制、汉代已有,以其原部落首领为官吏,军事长官中央委派并驻军;执行中央政令;不纳赋税,但纳土贡。类似现代自治区。
    道。监察机构,仿汉之刺史州。以山川地势划分,派出巡察使到各道检察,负责周围若干州。不是行政区划,却是后来形成路、省的基础;在唐代后期也是形成落镇割据的基础,节度使多由刺史而来。贞观十道、开元时十五道。
    县以下为乡里,一里百户,一乡数里,里设里正,乡有乡长,不是正式官职,“按此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伪,催驱赋役”。(通典三),但有一定特权。
2、府兵制度
   沿用周隋之制。在各地设折冲府(称兵府、军府800-1200人),由折冲都尉、果毅都尉统帅;下设团200人,旅100人,队20人,火10人,各设“长”统之。最多时会用634府,68万兵,40%在关中。
   十二卫是皇宫禁军(卫兵),只管禁军及关中府兵,不管各地府兵。没固定人员,从各府抽调。守卫京师称“番上”,戍边叫“番”。
   兵农合一,除轮番外不负担税役,不脱离生产。选拔时“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十六),挑中的入兵籍,在21-60岁之间每年轮番服役,一番一个月,五百里内五番(即五个月轮值一个月),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二千里外一番。费用自理(由邻近几家凑集),出征者本人免租庸调,以均田制为基础。
    防范措施:兵政分离,地方官不管府兵,驻军的称“军府州”,专有军将统帅。兵将分离,调兵权归中央,战时从各地抽兵,临时命将,战争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以防止兵将反叛,但不列于协调作战。
3、唐律
   唐代律令比近现代广泛,且不规范。一是分四类:律——刑法条文,令——规章制度,格——皇帝补充律的诏令,式——行政法规。《唐律》是其中之一,令、式存留一部分,格已佚。二是与前后各代一样,具有礼法合一,刑法民法合一的特征。
   唐律在高时开始修订,依据开皇律,贞观十一年修成。共12篇500条。十二篇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刑分五等:
         杖         徒             流             死
五等      五等       五等           三等           二等
10-50     60-100      1-3年        2-3千里         绞、斩
比隋开皇律为轻,减斩刑92条。高宗时长孙无忌撰 “疏议”解释律文,今合为《唐律疏议》三十卷,为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第一部完整法典。
4、学校和科举
    学校:中央设国子、太学、四门、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由国子监统领,招收官僚子弟。地方州县设庠序;百姓可以自立私塾。主要学习儒学经典。
   科举:国子监生员为“生徒”,州、县和私学出身的生员为“乡贡”,都可参加科考。科教分两种:制举是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时间随需要而定,不占主导地位。常举分六科: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不久秀才科废,法、书、算科人少,主要是明经科和进士科。
   明法和进士都考贴经和时务,明法加经义,进士加诗赋。四门课程的用处在于:贴经和经义是对传统文化、历史的了解和理解,时物策是联系实际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诗文是对个人品质的考察(诗言志)。都是选官所必须的。所以,唐代的学校和科举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教育考试,而是选官方式,属吏制的范畴。
   唐朝中明经易(百分之一、二十),中进士难(百分之一、二),时人崇尚明经科,“三十志明经,五十少进士”。考中进士是登龙门。但考中后要由吏部主试博学鸿词科,才算有了做官资格。武后时加殿试,没坚持下来。
   考试时间不固定,多是一年考。临时派官主持,为“座主”;当年考中的便为其“门生”,座门力生是相互攀缘的势力。武后搞殿试,即是要克服此弊,作为“天子门生”。
    应试资格:士族、庶民,良人平民均可。但半奴隶身份的部曲、杂户、奴婢,“邢家之子,工贾殊党”《通典十五》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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