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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隋的统一及其意义

来源: 2017-08-25 12:35

 1、隋统一前北方政局

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宇文氏,匈奴族与鲜卑混血族)

 577年,北周武帝宇文邕灭北齐——宣帝宇文赟——静帝宇文衍 

 

2、杨坚立国

  静帝即位后,杨坚以左大丞相、都督内外诸军事辅政。由隋国公而成隋王,于大定元年(581)废静帝自立,建隋朝。开皇九年(589),灭陈,结束分裂局面。

 

父杨忠是西魏府兵十二大将军之一,北周重臣,封随国公;妻独孤氏乃北方非汉族中势力之最盛者之后裔,女是宣帝皇后。

唐太宗说:欺孤儿寡母以得天下。

清赵翼:古来得天下之易,未有如隋文帝者。

3、意义

1)建立了以关陇汉人贵族为本位的新政权。新政权以继承汉人传统政治文化为号召,打破了以武将为主体的北周政治体制。

2)标志着东晋十六国以来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民族大融合告一段落,隋唐大统一格局,赖以形成。

 

二、隋的创制

 

1、三省六部制

内史省(中书省)――决策机构――内史令

门下省——审议机构——纳言(侍中)

尚书省――执行机构——尚书令、仆射

吏部(铨选)、礼部(礼仪)、兵部(军事)、都官部(刑部,刑法)、度支部(民部,户口钱谷)、工部(营建)

 

意义: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分离,削弱相权,加强中央集权。

《隋书》卷二六《职官志》:髙祖踐極百度伊始復廢周官還依漢魏唯以中書為内史侍中為納言自餘庶僚頗有損益。

《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武德三年三月:己夘改納言為侍中内史令為中書令給事郎為給事中。

 

2、地方制度

废三级制为二级制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罢郡,改为州县二级制。大业三年(607),炀帝改州为郡,

以郡统县。


唐会要卷72军杂录: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 民少官多,十羊九牧。

3、科举制

1)隋文帝分科取人。设有特科与秀才科。

 

特科:隋文帝开皇三年正月甲戌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七月,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督、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1]

隋文帝还沿用各代岁举常科之法。开皇七年正月,制诸州岁贡三人。常科包括秀才、孝廉、明经科。

[1] 册府元龟,卷67

2)隋炀帝开启科举新时代。 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隋书·炀帝纪》:有文才秀美等十科。范文澜先生以为文才秀美即是进士科。

 

     人们对炀帝何时立进士一科,看法不尽同,对进士科始于炀帝时却是一致的。唐人也是这么认为的。

  刘肃《大唐新语》:炀帝置明经、进士二科。《旧唐书·杨绾传》: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

 《通典》卷一七《选举五·杂议论中》: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

4、户籍制

隋初,户籍混乱,存在诈老诈少与强宗大族荫庇户口现象。设保、里、党,由里正、党长负责检查户口,进行户籍整理。为防止户籍的弄虚作假,州县官吏必须常查户口,实地查验相貌、年龄、疾状(健康状况)称大索貌阅,清查诈老诈少者

 

黄:3岁以下;小:3-10岁;

中:10-17(后改为10-20)岁;

丁:18-60(后改为21-60);老:60岁以上。

 

输籍法:又称输籍定样法。隋代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利用这一手段,搜刮隐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从而确保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

 

岳飞 《乞出师札》:“古者命將出師,民不再役,糧不再籍,蓋慮周而用足也。”

籍:古代各种捐税的统称。输:交纳。

《资治通鉴·陈长城公至德三年三月》:“ 高颎[1]请为输籍法,徧下诸州,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

胡三省 注: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

陈至德三年,即开皇五年。

一本作此下有又言民间课输无定簿,难以推校。中华本,5481

通典卷七:其時承西魏丧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姦偽尤滋。髙熲覩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彊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懐惠,姦無所容。隋氏資儲徧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中华本,156157

5、开皇律:开皇元年,隋文帝初即位,即命郑译等人制定新律,并于同年十月完成,颁行于天下。开皇三年,文帝命苏威、牛弘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再次改定法律,形成一部有十二篇、五百条的《开皇律》。

《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废除酷刑,改以笞(150)、杖(60100)、徒、流、死为五种基本的刑罚手段。

2)创设十恶制度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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