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法律制度
武德元年(618)五月,唐高祖“命裴寂、劉文靜等修定律令”,“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武德七年(624)正式頒佈新律,即《武德律》。《舊唐書·刑法志》:“撰定律令,大略以開皇爲准。于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餘無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由此可見隋、唐律令乃一脈相承。武德七年所頒律令就成了有唐一代典章制度的基礎。
唐太宗即位後,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厘改《武德律》爲《貞觀律》。唐高宗即位後,命長孫無忌等人刪改《貞觀律》成十二卷,是爲《永徽律》;並令長孫無忌撰《律疏》三十卷,逐條解釋律文,通稱《唐律疏議》。
【日人仁井田陞與牧野巽曾共撰長達十四萬言的《〈故唐律疏議〉製作年代考》上下篇(見日本東方學院東京研究所《東方學報》1931年第一、二冊),主張《(故)唐律疏議》爲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新頒行《開元律》的《律疏》。此說曾轟動國際學界,一時幾爲東鄰學人共識。然日人此說已爲我國學者楊廷福先生所否定(參氏撰《〈唐律疏議〉製作年代考》,近年亦逐漸得到東鄰法制史學者的認同。最新的看法認爲,今傳《(故)唐律疏議》的本文即是《永徽律疏》,包含開元年代刊正的部分,事實上,唐朝只在永徽年間編纂過律疏而並無所謂“開元律疏”。之所以出現“開元律”的說法,看來是未將禮、律分清之過。詳見高明士《隋唐教育法制與禮律的關係》。】
唐朝的法典有“律、令、格、式”四種形式。《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顯然,律是刑法與民法,其他三者爲行政法:令指國家的各項規章制度,式指各種辦事的章程細則,而格則主要是皇帝不斷用制敕形式頒佈的法令彙編。律也包括對令、格、式違犯者的處罰。由於式是令的操作程式,所以法規文獻中經常令式聯稱。格在法典中的地位雖然低於律令,但在實際運用中卻比律令更爲普遍、有效。這是因爲格可以隨時用制敕加以更定,因而更便於體現皇權意志和維護統治者的利益。
唐律由傳世的《唐律疏議》保存了下來,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條,其篇名爲: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實行處罰的刑名有五種:笞、杖、徒、流、死。《律疏》中還引用了當時的令、格、式。《唐律疏議》是保存至今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對亞洲很多國家都産生過重大影響。
唐代的令、格、式都沒有完整保留下來。
【據《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員外郎”條記載:“凡令二十有七(原注:分爲三十卷):一曰官品,二曰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三曰寺監職員,四曰衛府職員,五曰東宮王府職員,六曰州縣鎮戍岳瀆關津職員,七曰內外命婦職員,八曰祠,九曰戶,十曰選舉,十一曰考課,十二曰宮衛,十三曰軍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儀制,十六曰鹵簿,十七曰公式,十八曰田,十九曰賦役,二十曰倉庫,二十一曰廄牧,二十二曰關市,二十三曰醫疾,二十四曰獄官,二十五曰營繕,二十六曰喪葬,二十七曰雜令,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條焉。凡格二十有四篇(原注:以尚書省諸曹爲之目,共爲七卷;其曹之常務但留本司者別爲留司格一卷)。凡式三十有三篇(原注:亦以尚書省諸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爲其篇目,凡三十三篇爲二十卷)。” 】
律令格式並行的制度爲五代及宋所承襲。後晉、後周將“編敕”與格、式並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區別,而且敕的地位還重於令,這是對唐制的揚棄。至於刑法律條,則自宋遼金元迄於明清,基本上都以唐律爲藍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還廣泛影響到東亞各國,特別是古代朝鮮、日本、越南等國的立法,多半從模仿唐朝法制而來。學者們認爲,唐朝爲東亞法律的中心,唐律在東亞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與羅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相似。還有學者認爲,在唐代中國影響下建立的律令制是古代東亞各國普遍採用的國家體制,律令制國家爲東亞“漢字文化圈”的主要特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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