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租庸調製
關於租庸調製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
一、租庸調製與均田制沒有必然聯繫,也就是說租庸調並不是均田制基礎上實行的賦稅制度,也不是“隨均田而來的,農民就有了“納課”的義務”。我們看到,唐朝早在武德二年就頒佈了《租調令》,而當時還沒有田令;租庸調法一直實行到建中元年(780)改行兩稅法,而均田制早在天寶間就廢毀了;而且,唐代租庸調全是計丁征取而不是計畝科斂,《通典》卷7《食貨典七·中丁篇》注:“舊制:百姓供公上,計丁定庸調及租。”當然,以爲租庸調法與均田制二者密不可分的看法由來徂遠,始自唐德宗時宰相陸贄《論兩稅之弊》,其中說:“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經鄧廣銘先生的考證,這完全是一種誤解(請看鄧先生《唐代租庸調法研究》)。我認爲鄧先生的說法是正確的。
唐代租庸調是計丁征取,所以有丁納課的戶叫“課戶”。唐代《賦役令》規定:課戶每丁要交租、調,服徭役。請注意:這裏說的是“每丁”!如果考慮到農戶占田普遍不足的情況,可以說農民的負擔並不輕。具體情況見教材397頁。
二、絹帛在唐代就是貨幣,然而因爲絲織品的特性,太零碎就失去了使用價值,所以一般都用於做大宗買賣。而政府收納時也明確規定:“其絹爲匹,布爲端,綿爲屯,麻爲綟。若當戶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請注意這裏提到的唐代量詞。《唐六典》卷3,“金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縑帛之類,必定其長短廣狹之制,端匹屯綟之差焉。(原注:羅、錦、綾、紗、縠、絁、之屬,以四丈爲匹;布則五丈爲端;綿則六兩爲屯;絲則五兩爲紵(絇);麻乃三績(斤)爲綟)”。還有錫物:雜彩稱“段”或“段匹”,這都有的特定的數量、質量內容,具體可見上引《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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