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劳务报酬所得
1.范围界定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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