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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劳务报酬所得

来源: 2017-08-30 17:22

 1.范围界定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说明: 捕获4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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