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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稿酬所得

来源: 2017-08-30 17:23

 1.范围界定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说明: 捕获5

3.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说明: 捕获6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说明: 捕获7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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