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售后回购的处理
售后回购的处理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教材例14-24】甲公司在20×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0 000元。6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00 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 000元(100 000÷5)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0 000
(3)20×9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 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 000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财务费用——售后回购 20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8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
【例题·计算题】2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解答
① 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 000
②回购期5个月平摊购销差价10万: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
这笔分录连做五个月,到回购日9月30日,其他应付款=1 000 000+20 000×5=1 100 000。
(十二)售后租回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2010年准则讲解: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付款额补偿,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
按照公允价值达成 |
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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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 |
售价低于公允价值 |
售价大于账面价值 |
应确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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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小于账面价值(损失) |
损失不能得到补偿,确认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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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能够得到补偿,确认递延收益,以后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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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高于公允价值 |
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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