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原则及分级管理办法
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原则及分级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及当地经济情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临床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但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2、 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临床应用的注意事项
(1)青霉素类药物易过敏,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都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并做好抢救准备;
(2)全身应用大剂量青霉素可引起腱反射增强、肌肉痉挛、抽搐、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青霉素脑病),此反应易出现于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
(3)青霉素不用于鞘内注射;
(4)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
(5)青霉素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易失活;
(6)头孢菌素类药物多数主要经肾脏排泄,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根据肾功能适当调整剂量;
(7)第一代头孢菌素和氨基糖苷类合用可加重后者的肾毒性,应注意监测肾功能;
(8)头孢哌酮可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合用维生素K可预防出血;本药亦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用药期间及治疗结束后72小时内应避免摄入含酒精饮料。
3、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临床应用的注意事项
(1)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均具肾毒性、耳毒性(耳蜗、前庭)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用药时需严密观察和监测,以免发生上述不良反应;
(2)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不宜用于社区获得上、下呼吸道感染的治疗,也不宜用于单纯性上、下尿路感染初发病例的治疗;
(3)新生儿、婴幼儿、老年、妊娠期、哺乳期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4)本类药物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强利尿剂合用;
(5)本类药物不可用于眼内或结膜下给药,因可能引起黄斑坏死。
4、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临床应用的注意事项
(1)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2)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3)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4)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5)乳糖酸红霉素粉针剂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中,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0.5%,缓慢静脉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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