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解放军文职公共基础知识:简析网约车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题】 2016年6月17日早上,在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秦女士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当她经过一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的轿车时,右侧门突然被车上乘客打开,秦女士躲闪不及,撞了个正着。恰好出事故的却是一辆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无奈伤着秦女士把他们全部告上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谁承担责任?
2.网约车乘客是否该承担责任?
3.本案最终由谁承担责任?
【分析提示】 首先秦女士受伤是和机动车有关系的,因此,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秦女士受伤是和侵权有关,可适用《侵权责任法》。再次,要分析清楚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以及涉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案例所考察的知识点是侵权责任,但具体的考点却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或者说是职务侵权。
1.【参考答案】中公解析 答: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之间形成劳务法律关系,司机是接受了网约平台的指派,从而履行网约平台和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就本案而言,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
2.【参考答案】解析 答:网约车乘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乘客在打开右侧车门时应当预见或考虑到安全性问题,由于乘客主观缺乏安全交通意识,没有观察却打开车门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乘客主观是有过错的,因此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参考答案】解析 答:网约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某人身伤害损失,不足部分,由网约车平台和乘客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秦女士受伤属于机动车和行人间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由于乘客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乘客也要对秦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侵权责任的考点大家应注意这几点:一是首先弄清楚属于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二是弄清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三是掌握特殊侵权法律所规定的类型。最后,掌握案例题答题技巧、规范(三步法):第一,给出你的观点;第二,阐述理由,理由分两步,一是法律原理大前提,二是结合案例小前提;第三,演绎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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