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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退伙的类型

来源: 2017-10-07 20:06

 退伙的类型(P110P118

1.协议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丧失偿债能力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8】财产继承(P111P118

1.有限合伙人“死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考点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011年多选题;2012年判断题;2015年多选题)(P113

1.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10】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2011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P115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考点1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007年单选题;2010年简答题;2014年多选题)(P116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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