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教材例26-7】某企业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 596万元和1 848万元,20×6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800万股,20×6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l60万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万股为基数每l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7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60+288)×l2/12=1 248(万股)
20×6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3×12/12+160×1.3×9/12=1 196(万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848/1 248=1.48(元/股)
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596/1 196=1.33(元/股)
(二)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教材例26-8】某企业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3 500万元,20×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8 000万股,20×7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7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4股配l股,配股价格为每股6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7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64元。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8 000+6×2 000)÷(8 000+2 0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64÷1.1=2.4(元/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3 500÷(8 000×1.1×6/12+10 000×6/12)=2.5(元/股)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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