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见表4-3),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表4-3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购买方名称:
销售方名称:
所属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 共 页 第 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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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名称 |
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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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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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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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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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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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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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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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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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销售方送交购买方。
上述所说“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指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叫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表4-4)。《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和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和认证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表4-5)。《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属于法定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表4-4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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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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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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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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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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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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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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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 名称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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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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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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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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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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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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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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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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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已抵扣口 未抵扣口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口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口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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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购买方经办人: 购买方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购买方留存;第二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表4-5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口期: 年 月 日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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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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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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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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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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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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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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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 名称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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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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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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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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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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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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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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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小口 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口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口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口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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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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