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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来源: 2017-11-23 20:42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1031修订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围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该法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凋节税和个体丁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务院于1994128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830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2000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0510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四次修正。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际上有两种管辖权,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并以此来区分纳税的无限责任(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和有限责任(即只限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来源于中同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即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同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类别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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