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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2017-11-23 20:45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或原价),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房产余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凡按会计制度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产原值的确定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1)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此外,对于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屋,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应以房屋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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