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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来源: 2017-11-24 15:08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例717】甲公司有乙、丙两家分公司。为改善经营管理,甲公司将乙公司资产租赁给A经营,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税款的缴纳;将丙公司发包给B经营,约定由B负责丙公司的税款缴纳。上述情况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AB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目标,故先后与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缴纳乙、丙两公司在AB分别租赁、承包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分析乙、丙两公司欠缴的税款应由谁缴纳?

【解析】在AB租赁、承包期间的税款缴纳应按合同约定,分别由甲公司和B缴纳。但由于甲公司未将B承包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甲公司对B应缴纳的税款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即在B未缴纳的情况下,甲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缴纳B欠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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