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40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构成犯罪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7.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8.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2.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3.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章思考题
1.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何区别与联系?
2.税法对纳税入账簿、凭证(含发票)的管理规定与会计法相比有何特别之处?
3.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各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4.纳税担保、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5.怎样理解税收优先的规定?
6.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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