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支票及使用方式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1.概念。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出票人的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借记支票)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贷记支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3.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支票流转程序参见图8-19
4.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收入到持票人存款账户。
【例8-7】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类推。只要票据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票据付款人就应无条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导致了该汇票背面签章不衔接,形成背书不连续;而B公司在接受汇票时,则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因此根据上述规定,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8-8】2006年7月5目,某建设公司接受本市某水泥厂转让的一张银行承兑;12票,金额为2万元。该建设公司因为与自然人郝某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随即将该汇票转让给了郝某。郝某因为家庭装修欠某装修公司装修费用2万元,于是郝某又将该汇票转让给了该装修公司。分析该装修公司能否接受该汇票?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商业汇票的一种,而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目前在我国仅限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本例中,郝某作为自然人接受并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票据法》上关于商业汇票使用主体的规定,因此该装修公司不应接受该银行承兑汇票,否则将产生提示付款或背书转让的麻烦。装修公司应要求郝某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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