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图书专业复习资料:图书馆法
一、图书馆法的意义和作用
图书馆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制订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规。它是建立与管理图书馆,制定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依据。图书馆法是调节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等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用以维护图书馆事业所必需的正常秩序,抑制图书馆事业发展中所产生的各种弊端。图书馆法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
图书馆法的主要作用是保证、监督和规范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其作用是:①保证国家与各级政府部门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②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享用图书馆的权利和对图书馆的监督。③保证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发展图书馆事业所必须的经费、人力、建筑设备及其合法权益。④保证图书馆收藏民族文化遗产的完整性。⑤调节图书馆的内外关系,加强图书馆的统一管理,保证图书馆的正常秩序,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二、图书馆法的内容
欧美等国的图书馆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诸方面:
1.关于图书馆性质、地位和社会职能的规定;
2.关于图书馆经费及其来源的规定;
3.关于图书馆各项服务标准的规定;
4.关于文献资源建设与布局的规定;
5.关于图书馆各类人员编制与任职资格、素质的规定;
6.关于图书馆机构和建筑设备的规定;
7.关于各类型图书馆发展和布局的规定;
8.关于图书馆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
9.关于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10.关于馆际协作与资源共享的规定。
三、我国图书馆立法展望
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制订图书馆法的国家之一。清末宣统元年(1909),学部曾奏拟图书馆章程共十九条,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法。民国四年(1915)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通俗图书馆规程》十一条和《图书馆规程》十四条。1949年以前,民国政府曾颁布过多部有关图书馆组织条例、呈缴本等方面的规程、条例、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如《图书馆条例》(1927)、《图书馆规程》(1930、1939)、《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0)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及有关政府部门多次颁布了关于图书馆事业的文件、条例和行政法规。这些文件、条例和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的图书馆政策,为制订我国的图书馆法规奠定了基础。
我国制订图书馆法,必须从我国现有的经济文化水平和图书馆事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汲取国外图书馆立法的有益经验,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制订。制订出来的图书馆法应该是一部反映我国的图书馆政策,符合我国国情,揭示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方向、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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