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布雷顿森林会议
5、布雷顿森林会议: 联合国货币及金融会议的别称。1944 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的华盛顿山大旅社举行。45个国家通过了将在以后28年内控制世界贸易和货币体系的一项综合性协定。 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间,全球性的经济萧条和各国间激烈的贸易战,促使各国努力建立比较稳定的国际经济秩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英建立了较为紧密的伙伴关系,为召开国际会议进行了认真的准备。1944年7月1~20日,布雷顿森林会议举行,会上通过了美国的提案,达成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参加会议的国家同意建立一个国际货币制度,由新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辅助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来加以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保持国际汇率的稳定、多边贸易和货币的可兑换性而设立。根据协定,确定了一盎司黄金等于35美元的官价。成员国货币的平价按一定数量的黄金和美元表示,美国承担接受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向美国兑换黄金的义务,由此建立起美元与其他成员国货币间的固定比价,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体系。 布雷顿森林会议在国际经济合作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它第一次以世界性的协定形式明确规定了国际货币制度的规则以及执行和维护其原则的手段。布雷顿森林会议所取得的协调一致,反映了各国的需要,同时,各国公开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本国的经济主权,以适应全球经济复苏的需要,在以后的几十年中,也确实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收入的增长。但是,布雷顿森林会议也取决于各国经济上的实力,反映了美国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欧洲、日本等的经济实力增强,而美国经济地位相对下降。60年代以后,多次发生美元危机,西方主要货币相继实行浮动,开始与美元脱钩。1973年,布雷顿森林会议所建立的体系解体。
6、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之久。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举行签字仪式。《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明无效时才可诉诸武力。《宪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对上述原则有详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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