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军队文职公文写作:申论必备写作功底之决定(2)
(二)写作结构
决定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有两种写法:
(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如“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2)事由+文种,如“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有的标题下面标明“××××年×月×日×××会议通过”字样,并用括号括住。
2.正文。正文内容包括:做出决定的根据和原由;决定的事项、处理的问题或部署的重大行动;执行决定的要求和提出号召。
指挥性决定正文的写作,一般来说,都要讲明道理,布置任务,指出原则,拟出规定,交代办法,提出要求。其决定事项往往采取分条列项式写法,把复杂的事情、众多的问题写得条理分明,眉目清楚,使下级机关易于把握,便于执行。
法规性决定的正文,开头一般写行文目的,其后以条款式逐条写出类似法规的决定内容。
知照性决定的正文,多数一段到底,不分条目,没有明显的两段式特征。
表彰与处理性决定的正文,实际上可分成两种:表彰决定的正文,主要写被表彰者的身份、事迹,对被表彰者的评价,表彰的决定事项,希望与号召等;处理决定针对人和事,先要把错误的事实说明,并分析其性质、根源、责任及后果,而后要交代被处理人对所犯错误有无认识和悔改表现,再写处理决定,最后还要指出教训、提出希望,起到警戒作用。
更变或撤销性决定的正文,一般只要写明更变或撤销有关事项的原因、依据和决定事项即可。
3、落款。如果标题已有发文机关名称,落款处则一般不再写发文机关名称。
决定的日期是写公布此项决定的年、月、日,其位置通常写在标题下的小括号内。如果是会议通过的决定,需要在标题下的小括号内写明这一决定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会议通过的。其形式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有的决定,通过的日期与发布的日期不一致,在小括号内还要写上何时发布。有的为了给执行决定留一段准备时间,同时还写上决定的生效日期。其形式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有的决定把施行日期作为决定事项的一项内容,写在最后的条文里。如上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共37条,第37条写的就是施行日期,即:“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的决定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一致,便通常在末尾写上一句“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的决定在落款处发文机关名称下面写成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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