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面试涉密岗位必知保密制度
【军队保密制度】
军事涉密载体的管理;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和软件的使用管理;军队单位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管理规定;通过有线、无线通信传输军事秘密的管理规定;各类稿件和在各类媒 体上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涉密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涉密人员上岗管理规定。
二、军事涉密载体的管理
1、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3、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进行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4、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5、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三、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和软件的使用管理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四、通过有线、无线通信传输军事秘密的管理规定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五、涉密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
1、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2、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六、各类稿件和在各类媒 体上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
1、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2、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七、涉密人员上岗管理规定
1、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2、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3、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4、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5、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6、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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