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商标权
【商标权】
在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中。民法在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民法内容庞杂,知识点较多,为方便考生的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商标权的相关知识点进行分析: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遵循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
商标注册的原则有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
二、商标权的特征
(一)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二)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三)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
(四)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
(五)类别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商标权的取得
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有以下三种原则: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四、商标注册程序:
(一)申请的代理;
(二)注册申请;
(三)审查和核准
五、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等内容。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六、商标权的消灭
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因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消灭。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七、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其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有:假冒或仿冒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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