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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军队文职人员考试公共知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十五)

来源: 2018-11-16 19:57

   三、真理与价值的辩证统一

  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必须通过实践改造外部世界,创造出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事物。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问题,而且存在着按照主体的需要和尺度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价值问题。

  (一)价值及其特性

  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受着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制约。实践的真理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反映了实践对象的客观规律和本质的真理。人们只有按照真理办事,才能在实践中取得中公。实践的价值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以满足人们需要为内容的、特定的实践目标。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上述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共同制约下进行的,因此,任何中公的实践都必然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

  哲学上的“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是对各种特殊的价值现象的本质概括。如经济领域中某项活动是否具有效益;政治生活中某种政权组织形式是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能否受到民众的支持;精神生活中某种信仰或信念是否能给人以精神支撑和精神引导;艺术领域中某件艺术作品是否能给人带来美的感受等,都是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哲学的价值概念扬弃了上述各种价值关系中纷繁复杂的特殊内容和形式,概括了其中共同的、普遍的、本质的内容,即概括了其中所包含的外部客观世界的事物(客体)对于人(主体)的需要满足与否(意义)的关系。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于主体就有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价值就越大。价值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价值具有客观性。这是因为,价值关系的各个环节都是客观的。首先,人的需要具有客观性。不论是人的自然需要还是社会需要,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是由人的实际生存状态决定的,因而在本质上都是客观的。其次,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也具有客观性。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客体本身客观存在的性质、属性决定的。最后,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和结果也具有客观性。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后,就会对主体的需要构成意义关系。例如某种食物被食用后,对人的生存和生长是否有积极意义;人们身处的自然环境,是否能使人身心健康和愉悦等,所有这些,都是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中所构成的意义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价值现象。

  第二,价值具有主体性。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点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由于价值关系的形成是以主体的需要为主导因素的,因此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就会因主体及其需要不同而不同。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就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例如,药物对于健康人并没有直接的价值,而对于病人则具有直接的价值,这是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的突出表现。

  第三,价值具有社会历史性。由于价值关系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因此人们的需要、实践以及需要满足的形式都表现出了社会性和历史性,这就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的特点。例如,木材、煤炭、石油、核能、太阳能、潮汐发电等能源形态,对于人类的价值就是历史地发展着和变化着的,它们的价值的变化是由人类的社会历史发展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用社会的和历史的眼光考察价值现象。

  第四,价值具有多维性。任何一个层次的主体都表现为一定的整体,由于其结构和规定性又是复杂的、立体的和全面的,因而每一主体的价值关系都具有多维性或全面性。例如,一块钻石相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来说,可以构成多维的价值关系,如审美的、经济的、科研的、使用的等。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会由于特定条件下的特殊需要而实现它的某一种或几种价值,同时却要放弃它的其他价值。价值的多维性要求人们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必须对某一价值物的价值作全面的考察,以决定取舍。

  (二)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价值评价是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认识活动,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评价是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的。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不同,知识性的认识的对象是客体,是以客体本身的状态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的“真”的认识为目的的;而评价性的认识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即“善”、“美”的认识为目的的。在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要对人或事进行评价,主要是说明这个人或事对于社会、对于人有什么积极或消极意义,从而决定对这个人或事应持何种态度。这种通过评价表明态度的认识活动,就是评价性认识活动。

  第二,一般说来,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有直接联系,是依主体的特点而转移的。知识性的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状态、需要与认识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认识是不依主体的具体特点为转移的;而评价性的认识则不同,由于评价是对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因而主体的客观存在状态,包括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其他的规定性等,作为价值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就必然会对评价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使评价结果依主体的具体特点而转移。例如,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价值评价,对当代世界经济政治秩序的评价,不同的价值主体就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第三,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关的知识性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人们能否正确地作出这种判断,取决于人们所具有的相关的知识性认识,包括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需要和发展规律等的认识。只有当人们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的知识性认识之后,人们才能依据这种认识作出关于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评价。

  价值评价的特点表明,评价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性的认识活动,而是具有客观性的认识活动。只有正确地反映了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实践是检验评价结果的标准。正如列宁所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一般说来,由于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一样,它们都是由人们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为实践取得中公服务的。中公的实践既表明知识性的认识是正确的,同时也表明评价性的认识是正确的,表明评价正确地反映了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值评价的主体是具体的,可以是个人、群体或人类,而这些不同的主体在需要或要求方面往往存在着差异或矛盾,这就决定了不同主体对同一个事物的价值评价也常常会产生差异或矛盾。比如,不同的阶级由于其阶级利益的差异或对立,势必会影响其对涉及阶级利益的经济、政治、文化方面事物的评价,从而导致评价结果的差异甚至完全对立。但是,这并不说明价值评价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纯粹是一种没有任何客观标准的评价。由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从根本上代表着人类整体的要求和利益,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因此对于任何价值评价的主体而言,其价值评价的结果只有与人民、人类整体的要求或利益相一致,才是正确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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