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解读
日前,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军队人员学习掌握《规定》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总政组织部领导。
问:请谈谈制定《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军队社团管理工作是指对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以及对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含社会团体在军队的分支机构)的管理。
习主席和军委对军队社团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军队人员参加社团必须从严管控。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和军委决策指示、推动军队社团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运行的实际举措。
首先,这是维护我军高度集中统一的客观需要。军队具有特殊性。军队社团管理工作关系军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关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执行,以法规形式进行系统规范,对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聚力强军兴军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这是解决现实矛盾问题的紧迫需要。这些年,军队人员参加社团的不断增多,在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违规参加社团、随意参加社团活动、盲目发起成立社团等问题,有的甚至借社团之名谋取私利。解决这方面问题,关键是要制定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
再者,这也是提高军队社团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内在需要。现行军队社团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散见于总政1991、1992和1998年下发的3个文件,有些内容过于原则笼统、规范性操作性不强,有些内容明显滞后于形势任务发展。制定《规定》,是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确保军队社团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治本之策。
问: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有哪些具体条件?
答:军队人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参加社团必须与肩负的职责要求相适应,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条件,主要包括: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团,应当限于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或者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总部和军区级单位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必须由组织安排;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卫生、新闻出版、文艺体育等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确需参加社会团体的,该社会团体必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特长有直接联系;军级以下作战部队和省军区系统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等等。这些条件,充分体现了军队的特殊要求,也便于操作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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