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时限交卷的;
(三)不按规定座位就坐的;
(四)考试中左顾右盼或者窥视他人答卷的;
(五)在考室内吸烟、喧哗、传递物品,或者有其它影响考室秩序行为的;
(六)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经口头警告无效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三)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四)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五)夹带、偷看参考资料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七)不在考场安排的考室考试,或者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室的。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资格:
(一)证件不全、过期或者无效的;
(二)证件不符且无办证机关出据的有效身份变动证明,经查证不属于替考的;
(三)在考试期间使用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及通讯工具的;
(四)利用上厕所之便在考室外传抄答案的。
第四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室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六)找他人冒名顶替、以他人身份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七)偷换、涂改他人答卷的;
(八)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九)偷盗、出卖试卷的;
(十)与考务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有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加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有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务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恶意注册报名信息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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