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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军队文职人员考试国情社情精华考点:我国的宗教状况(3)

来源: 2017-06-03 22:38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均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信教公民在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待遇、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与其他公民一样,是完全平等的,不受任何歧视。信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遵守本宗教规定的生活习俗和禁忌的自由。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都有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

四、对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的支持

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是中国人民在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的斗争中,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做出的历史性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利用,充当了侵略中国的工具,一些西方传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五、我国宗教的主要特征

在50年代初期,我国对宗教情况作了科学分析,提出了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的基本特点,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科学概括,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问题、制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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