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民法在我们事业单位之中的考试比重相对来说是比较多的,且重要。一方面,其考试内容较多,范围广,知识点相对来说会比较散,导致许多学员都觉得民法内容难记忆;另一方面,内容考察过于深入,导致许多学员对于民法的学习基本的都是抱着得过且过的想法,这也是导致我们失分的原因。今天我们讲讲事业单位之中民法考察常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以及备考技巧: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起止时间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事业单位考察之中相对较为简单,基本上都是讲义原文考察,对于这一块的记忆压力是相对较简单的。有时考察方式为直接提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何时产生何时消灭,在这块考察相对较深的是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考察通常结合继承关系结合,我们要深刻记忆的是遗产继承或接受赠与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里的具有是“视为”,该“视为”不等同于真正具有,许多学员在考试中,常常把胎儿当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年满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一些行为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结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能够独立从事:①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未满8周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考试之中的重中之中。其通俗的说就是自然人其本身能干嘛,其本身做完之后,能否承担其行为带来的后果。对于这一块的学习学习是理解记忆,无需死记硬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行为自己担责,限制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人所做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自己可以接受,以及自己本身能力能够认识得到的行为,超出的部分就不行,要法定代理人去代替或者接受同意。而我们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本身不能做任何行为,其行为都是由法定代理人去代替。例如:5岁的未成年人花钱去买玩具,其自身所做的行为是无效的,要父母代替行使。
以上是我们讲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之中,要时刻把握中其考察的范围以及考察题型,接下来我们来做一下题目巩固一下:
今年春节,9岁的辰辰收到了长辈给的压岁钱共计1万元。春节后,辰辰的父母商议离婚,辰辰由母亲抚养,关于1万元压岁钱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压岁钱是长辈对辰辰个人的赠与,应归辰辰所有
B.压岁钱是家长之间的财产交换,应由辰辰父母平均分配
C.压岁钱是家共有财产,应由辰辰及其父母三人平均分配
D.辰辰由母亲抚养,压岁线应由辰辰与母共同共有
【答案】A。
【解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由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能很好的自主处分处理自己的财产,所以需要监护人协助代管以及保护。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人只拥有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不是拥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归根结底,压岁钱的所有权是属于未成年人本人的。本题之中的辰辰已9岁,能够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选A。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