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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军队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量刑情节真的掌握了吗?

来源: 2020-01-22 15:59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比较重要的知识,其中关于刑法量刑情节是一个高频考点,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考题来回顾一下这两个高频考点。  
【例题】(单选题)甲(私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向司法机关供述的都是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而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的定罪标准,也就是说甲的行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所以,甲的主动供述既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坦白。但甲的主动供述行为,也具有揭发国家工作人员乙受贿犯罪的性质,所以属于立功。B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例题】(单选题)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答案】B。解析:A项,后罪是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不符合一般累犯前后两罪必须是故意犯罪的条件,不构成累犯。A错误。B项,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后罪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B正确。C项,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符合特别累犯成立条件,构成累犯。C项说丙不构成累犯,故错误。D项,前罪是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前后两罪是故意犯罪的条件,故不构成累犯。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例题】(多选题)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自首立功解释》)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要事实。对于故意杀人而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就是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凶器的藏匿地点,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是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拒绝交代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故,甲成立自首。A错误。  
B项,根据《自首立功解释》的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B项中,乙犯有数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对伤害行为只要其能够进行如实供述,即使其一直认为行为性质是正当防卫,也能够认定其成立自首。B正确。  
C项,根据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因为此时,办案机关实际上并没有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C项正确。  
D项,根据《自首立功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D项中,说“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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