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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军队文职考试公基: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总结

来源: 2020-01-23 19:42

公基: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总结

  一、侵占罪

  1.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②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③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

  1. 概念: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2)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3)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二者的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二者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3.二者的犯罪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公共财物分为两类:一类是当然的公共财物;一类是拟制的公共财物。尤其是拟制的公共财物,是考试的重点,一定要点出来。

  【例1】派出所民警王某在值班期间受到群众拾得的钱包一个,钱包中有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8000元,王某将现金取出占为己有,仅将其余物品归还失主。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贪污罪

  B.滥用职权罪

  C.盗窃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A

  【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属于侵占行为,所以排除B项C项。而警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钱包里的现金属于拟制的公共财物,所以本题中警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排除D项,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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