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南南方电网面试热点:保障群众监督权刻不容缓
【热点背景】
2019年9月12日晚,《问政山东》栏目对某村南存在非法排放尾砂的情况予以曝光。在记者当地镇安监办举报情况之后约十分钟时间,就接到了被举报人的威胁电话。9月1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派出督导组,对曝光问题进行现场督导。经查明,当地镇应急办主任于某将举报人信息告诉了涉事厂所在地的村支部书记秦承某,秦承某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亲兄弟秦新某,之后厂主秦新某拨打了记者的电话。目前,三人均被警方控制,警方和纪委已经共同介入调查。
【模拟试题】
近日,一名记者在山东某地发现非法采砂并向该镇安监办举报后约十分钟,记者就接到了该非法采砂场老板的电话威胁,后经查明是当地应急办主任于某将举报人信息泄露出去。事实上,类似的举报信息被泄露出去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长理职培解析】
群众监督本是政府听取民意、规范自身行为、改进工作的一个渠道,但相关的举报信息被泄露、甚至举报人被威胁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它事实上是在提醒我们在不断拓宽民众监督、举报渠道的同时,更应该要思考如何真正地让群众能够放心的监督。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不断提高,公众监督政府行为、举报违法事件愈发的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出去的事件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一方面,引起公众的担忧和恐慌,挫伤监督的积极性。早在2015年,最高检就出台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前脚举报后脚就收到威胁电话的情况却时常发生,必然会让公众担忧自己的举报信息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保密、自身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打击报复。如果举报人还得为自己的公义举动付出巨大代价,当以后再看到违法违规行为时,他们就会知难而退。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泄露机密的处罚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公职人员依然泄露举报人的信息,既侵犯了公众的监督权,也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
毋庸置疑的是,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出去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我们在谴责的同时更应思考它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方面是因为背后的利益驱动。为了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保证自身的一些不法行为不被发现,一些企业主会不遗余力的贿赂、腐蚀一些基层干部,而一旦这些发生在自己辖区的不法行为被公之于众时,这些干部也会因为工作不力被问责。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公职人员自然会在接触到相关的举报信息后第一时间透露出去。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一些基层人员对舆情缺乏正确的认识。在部分公务人员看来,舆论监督就是“来者不善”。而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也确实很容易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迅速成为负面舆情,在这个过程中,即使自身过往的工作不存在问题,但当地政府人员也必然需要面对和处理各种各样的压力,疲于应对。自然就会有些公职人员希望通过泄露信息、威胁举报人等方式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引爆舆论。
因此,为了真正的保障群众的监督权、消除疑虑,我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于这些泄露举报者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深入调查,对于违纪行为根据党章党纪进行严肃处理、相关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进行跟进。对于威胁、恐吓举报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及时进行打击。
第二,完善并落实好信访举报制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信访举报信息的保密制度、严格规定信息的查阅,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各级机关要加强信访举报单位人员的培训,面对举报者反映的问题,首要的就是替举报人保密,然后实事求是调查核实并处置后予以答复。
只有通过多措并举,正视现存问题,加强规划和管理,才能让群众放心监督,真正发挥好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2019年9月12日晚,《问政山东》栏目对某村南存在非法排放尾砂的情况予以曝光。在记者当地镇安监办举报情况之后约十分钟时间,就接到了被举报人的威胁电话。9月1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派出督导组,对曝光问题进行现场督导。经查明,当地镇应急办主任于某将举报人信息告诉了涉事厂所在地的村支部书记秦承某,秦承某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亲兄弟秦新某,之后厂主秦新某拨打了记者的电话。目前,三人均被警方控制,警方和纪委已经共同介入调查。
【模拟试题】
近日,一名记者在山东某地发现非法采砂并向该镇安监办举报后约十分钟,记者就接到了该非法采砂场老板的电话威胁,后经查明是当地应急办主任于某将举报人信息泄露出去。事实上,类似的举报信息被泄露出去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长理职培解析】
群众监督本是政府听取民意、规范自身行为、改进工作的一个渠道,但相关的举报信息被泄露、甚至举报人被威胁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它事实上是在提醒我们在不断拓宽民众监督、举报渠道的同时,更应该要思考如何真正地让群众能够放心的监督。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不断提高,公众监督政府行为、举报违法事件愈发的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出去的事件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一方面,引起公众的担忧和恐慌,挫伤监督的积极性。早在2015年,最高检就出台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前脚举报后脚就收到威胁电话的情况却时常发生,必然会让公众担忧自己的举报信息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保密、自身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打击报复。如果举报人还得为自己的公义举动付出巨大代价,当以后再看到违法违规行为时,他们就会知难而退。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泄露机密的处罚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公职人员依然泄露举报人的信息,既侵犯了公众的监督权,也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
毋庸置疑的是,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出去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我们在谴责的同时更应思考它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方面是因为背后的利益驱动。为了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保证自身的一些不法行为不被发现,一些企业主会不遗余力的贿赂、腐蚀一些基层干部,而一旦这些发生在自己辖区的不法行为被公之于众时,这些干部也会因为工作不力被问责。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公职人员自然会在接触到相关的举报信息后第一时间透露出去。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一些基层人员对舆情缺乏正确的认识。在部分公务人员看来,舆论监督就是“来者不善”。而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也确实很容易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迅速成为负面舆情,在这个过程中,即使自身过往的工作不存在问题,但当地政府人员也必然需要面对和处理各种各样的压力,疲于应对。自然就会有些公职人员希望通过泄露信息、威胁举报人等方式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引爆舆论。
因此,为了真正的保障群众的监督权、消除疑虑,我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于这些泄露举报者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深入调查,对于违纪行为根据党章党纪进行严肃处理、相关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进行跟进。对于威胁、恐吓举报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及时进行打击。
第二,完善并落实好信访举报制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信访举报信息的保密制度、严格规定信息的查阅,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各级机关要加强信访举报单位人员的培训,面对举报者反映的问题,首要的就是替举报人保密,然后实事求是调查核实并处置后予以答复。
只有通过多措并举,正视现存问题,加强规划和管理,才能让群众放心监督,真正发挥好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