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浙江
导航

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著作权的客体

来源: 2020-01-26 12:37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何为作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1.作品是一个人思想和情感的表达

版和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神圣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与专利权最根本的区别,前者重在表达自我的思想,后者则是一种技术方案。

2.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方式

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思想观念不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当人通过独创性的活动把这种思想变成一段文字的时候,这段文字构成了作品。除此之外,人的创意、点子、思路、观念、构思、概念、原则、客观事实都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3.著作权是个人意志的成果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著作权法》,因为其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注意】若为私人独创译作而非官方译文则可以享有著作权。

4.违禁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任何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都能依法自动取得著作权。如果著作权人以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作品的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国家有权禁止该作品的出版和传播。

违禁作品是一个事后概念,有待相关著作权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认定。一旦被认定为违禁作品,作者拥有著作权,理论上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是无法行使的。

(二)作品的特征

1.独创性

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而非剽窃之作;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结果,即具有创作性。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达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或主题。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只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作品的表达是作品形式和作品内容的有机整体。

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须能被他人客观感知,具有一定的物质表达方式,其次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活动、体育活动不属于作品)。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