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内容 |
国民待遇原则 |
《巴黎公约》中首次提出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以享受国民待遇(解决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 |
最惠国待遇原则 |
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解决外国人彼此间的平等保护问题) |
透明度原则 |
各成员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使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都应该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它方式使各成员国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
独立保护原则 |
某成员国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地区)所获的法律保护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一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在其它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
自动保护原则 |
此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保护。作者在享有及行使其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
优先权原则 |
在一个缔约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内,外观设计和商标6个月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国实际申请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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