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1.案件的管辖
纠纷 |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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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 |
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
最高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
著作权纠纷 |
中级以上法院 |
各高级法院确定的若干基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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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纠纷 |
中级以上法院 |
经最高法院批准,各高级法院确定的较大城市1-2个基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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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
中级法院 |
经最高法院批准,各高级法院确定的若干基层法院 |
2.举证责任
涉及新产品制造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3.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许可类型 |
知识产权被许可人 |
独占许可(只授权一家,且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 |
可单独起诉 |
排他许可(只授权一家,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可使用) |
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 |
普通许可(可授权多家,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可使用) |
通常不享有起诉权,若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则可单独提起诉讼 |
4.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已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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