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保险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保险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组织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保险法》第82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⑥修改公司章程;⑦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组织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的消灭。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解散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指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撤销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破产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注意】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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