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1.“两不可”——禁止债权人的两类行为
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向合伙企业主张以下两个权利:
(1)以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两可”——债权实现的两个途径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途径有二:
(1)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
(2)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
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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