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一)一般事项的表决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表决。
(2)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人头主义)
(二)重大事项全票决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
合伙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改名改地改范围)
(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处分合伙财产)
(3)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对外转份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外部人当经理)
(5)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6)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修、补协议)
(7)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外部人提供担保)
(8)吸收新的合伙人。(加新人)
【注意】以上事项采取约定优先原则,但对于合伙份额出质,不允许合伙协议约定,必须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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