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均由合伙协议约定,这份协议写明了合伙企业的从生到死,也详细讨论了各合伙人的内部关系,因此若合伙人内部产生了纠纷,第一时间就要看合伙协议中如何约定。
【关联法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2.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1)共同出资
合伙的出资方式很灵活,合伙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等。
(2)共同经营
普通合伙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但若合伙协议约定只让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则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这并不是对共同经营权的否定,而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合理分工。
(3)共担风险
合伙与公司的根本区别就是投资人的风险不同,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共享收益
由于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担风险、共同经营的模式,因此合伙企业的收益也应由合伙人共享,故合伙协议中若约定合伙企业收益归部分合伙人所有,该约定是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同样也不可约定仅由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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