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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侦查羁押期限

来源: 2020-01-28 11:28
侦查羁押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二)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三)特殊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总结公式:2+1+2+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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