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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来源: 2020-01-28 11:28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在侦查期间,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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