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决定和执行机关
决定和执行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三)有效期限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注意】
3个月有效期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
(四)保密义务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必要时,可以秘密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采取该措施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六)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七)证据的运用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这些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无须经过当庭质证。(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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