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程序
程序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其他侦查活动中也可以进行)。
(2)扣押时不需要专门出示扣押证(搜查时需要搜查证)。
(3)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查封、扣押后的处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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