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对象
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搜查程序
1、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2、【注意】
例外情形: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2)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获取物品需要见证人)
(3)制作搜查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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