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侦查的司法控制
侦查的司法控制
目前,我国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法院、检察院无从对侦查程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针对所出现的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一是事前审查,主要解决“侦查手段滥用”的问题;二是事后审查,主要解决“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
1.事前审查
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进行事前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措施,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
2.事后审查
具体而言,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这样,通过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双管齐下,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既可以控制犯罪的发生又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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