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
立案监督的程序
(一)控告人的监督
1.控告人监督的原因
不服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2.控告人监督的方式
(1)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自诉
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注意】
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复议、申诉、自诉三种救济手段,这三种救济手段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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